購買危險化學品、銷售、運輸相關規(guī)定
采購、銷售、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危險化學品采購
1、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yè)購買危險化學品。
2、危險化學品單位不得向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yè)購買危險化學品。
3、危險化學品單位采購危險化學品,不得委托不具備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單位,運輸危險化學品;不得將不具備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單位委托給危險化學品銷售單位,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查驗入庫。
4、危險化學品單位采購劇毒品,必須獲得公安部門頒發(fā)的購買和運輸劇毒物質的許可證。
5、危險化學品單位采購危險化學品,有必要要求危險化學品生產或經營單位確保所購危險化學品的完整一致性《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二)危險化學品銷售
1、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的人銷售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yè)。
2、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的人銷售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yè)。
3、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的人銷售危險化學品《安全評估審查意見書》和《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登記證》的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企業(yè)。
4、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銷售危險化學品,不得委托不具備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單位運輸危險化學品;也不得委托不具備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危險化學品采購單位檢驗和交付貨物。
5、劇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向個人或者無購貨憑證購貨、準運證的單位。
6、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必須建立危險化學品容器、包裝物登記制度和檔案,不得使用非定點企業(yè)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容器、包裝物包裝、盛裝、運輸危險化學品。
7、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銷售危險化學品時,應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三)危險化學品運輸
1、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yè)必須取得運輸或者海事部門批準頒發(fā)的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yè)資質。
2、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的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通過法務部門的考試,取得上崗資格證。
3、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yè)不得承運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y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yè)、未取得《安全評估審查意見書》和《危險化學品儲存(登記)證》的儲存(使用)企業(yè)托運的危險化學品。運輸劇毒品,還應當查驗發(fā)貨人的《劇毒品采購許可證》和《劇毒品運輸許可證》。
(四)易制毒、易制爆、劇毒化學品相關法律規(guī)定(節(jié)選)
1、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yè)、經營企業(yè)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如實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銷售記錄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相關許可證件復印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2、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yè)、購買單位應當在銷售、購買后5日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并輸入計算機系統。
3、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得出借、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因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等確需轉讓的,應當向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轉讓,并在轉讓后將有關情況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